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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熙时,江南米价每石不过五钱,漕折每石二两,四倍于市价。
乾隆时,各省漕折每石自三两数钱至四两数钱不等,而当时米价,低则不到一两,最高也很少超过二两。可见,纸面上的规定和实际的执行,根本是两回事。
在征收漕折中,还有所谓“民折官办”的办法:或由折漕州县赴临近水次、运漕方便的州县,照额采购,交兑起运;或径由运漕方便的州具代办,再从该州县应交地丁银内照数扣除。这两种方式,都是在减轻人民负担的名义下采用的。但实际的结果,却与此相反。河南漕米自康熙十四年(一六七五)实行“民折官办”,每石漕粮折银八钱。后来河南粟米市价下落,于是在八钱折价中,户部扣下一钱五分,只留六钱五分给巡抚买米起运,巡抚则“分委州县”,州县又“复派小民买输”。到头来小民还是交的粟米,而户部经过一次“民折官办”,凭空每石得了一钱五分的额外好处。到了乾隆年间,河南粮价上升,这时一部分改征折色的漕粮,由临近水次,交通方便的州县代办。在粮价未涨之先,代办州县每运米一石,从应交地丁银内扣银六钱五分。粮价涨了以后,原扣地丁银两不敷办运,这时户部却不闻不问,扣银丝毫不添,运米一石不得短少。
清王朝的这种变相勒索,并不止于潜粮。在各种金属矿产中,贱价勒买、高价出卖,几乎是通例。康熙二十七年(一六八八),官钱局购买铜斤,当时市价每斤一钱六、七分,而官价只给六分五厘,连市价的一半都不到。康熙四十四年(一七○五),清王朝对云南所有铜矿,除征收百分之二十的“课铜”以外,下余铜斤,全部官买,谓之“官铜”。当矿民自备脚费把“官铜”运到省城,卖给官铜店时,每斤得银不过五分,而官铜店转手即以九分二厘出卖。乾隆二十一年(一七五六),云南巡抚郭一裕把云南官铜的收买价格每斤提高了一分,可是就在同一时间,课铜的折价却比官铜的价格高出两钱以上。乾隆四十年(一七五五),贵州各水银厂折实抽课,实物折价,在当地交纳,却要按大大高于产地价格的汉口市价。凡此种种,说明清王朝利用价格的垄断加重财政的剥削,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程度。
二、加派的后果
财政加派,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。它不但直接加重了人民的负担,而且通过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,对国民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后果。
在加重人民的负担方面,漕粮的征课是一个很好的例证。
前面提到,漕粮的改折,使人民的负担无形中增加了几倍。事实上,占漕粮百分之九十的征实部分,所加于人民的实际负担更为惊人。
清王朝征收漕粮,年约四百万石。要把这些潜粮由南方征收地区通过运河运往北京和通州,就得加上以下七项费用。这七项无一不是正项以外的附加。
一、随漕正耗。这是备北京、通州两处米仓损耗和沿途运输折耗之用。运京仓的漕米,为正兑米,每石加托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;运通仓者为改兑米,每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。
二、随漕轻齐。这是正耗以外的余耗,先期征解仓场,为转运脚价之费。每石正兑米加耗米一斗六升至三斗六升,改兑米加耗米二升,折征银两。
三、随漕席、板、竹。这一项包括漕船运粮需用的各项物料,有的征实物,有的折征银两,通算每石漕米征银大约八厘左右,合米一升左右。
四、行月钱粮。这是给运丁的口粮。按月发给,谓之月粮。每月八斗至一石不等,出运之日,另给行粮每名二石四斗至三石不等。行、月二粮合计,每名每年在十二石至十五石之间。每年运丁以六万计,运粮以四百万石计,平均每运粮一石,约征行、月银根二斗。
五、赠贴银米。这是对运丁的津贴。正额高下不一,一般是“五米十银”,即每运米百石,征银十两,米五石。折银易米,则每运粮一石,征米一斗五升左右。
六、厅仓茶果。这是雍正四年(一七二六)借修仓、造册费用而新加的一项额外需索。每仓以六十两为定额,每粮一石,征银约五厘,合米半升左右。
七、漕耗。这是乾隆八年(一七四三)借运丁津贴和州县兑漕费而新加的一项额外需索。每粮一石,征米一斗五升。
以上七项附加,平均计算,每运粮一石,附加也得一石左右。也就是说,七项附加,等于漕粮正项。
但是对交粮的农民而言,压在他们身上的沉重负担,还不止这七项明文规定的附加,而是并无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大量存在的各种苛征勒索。
在“随漕正耗”之外,有不见明文的“折扣”、“淋尖”和“踢斛”等等浮收;在津贴运丁的“行月钱粮”之外,又有不见明文的“帮丁贴费”;既有专作运转费用的“随漕轻齐”,却又在“轻齐”之外,加上不见明文的“兑费”名目;既有“厅仓茶果”的额外需索,却又在“茶果”之外,增添各项“使费”。可以说,有一项加派,即有一项或数项额外加派。
这些额外加派,愈演而愈烈。
如果说,“随漕正耗”以外的浮收,最初还只限于斛面,那么后来就发展而为折扣;如果在乾隆中期,折扣还不过每石数升,那么经嘉庆至道光时,就已增至五折、六折,也就是“交米一石,需米二石”。
“帮丁贴费”,以前每船不过百余两至二、三百两,后来则递增至五、六百两乃至七、八百两;最初还不过帮费一项,后来则进而发展为铺仓礼、米色银、通关费、盘验费等各色名目。
“兑费”在顺治末年,每石不过征银五分,转眼之间,就加至一钱乃至四、五钱不等。顺治末年,它还被看作额外苛求而加以禁革,后来不但“兑费”名目没有取消,反而私加至五六倍或七八倍不等。
载入明文的“厅仓茶果”,每石不过五厘。而不见于明文的“使费”,仅其中的“验米费”一项,就相当于“厅仓茶果”的一倍。“使费”还只限于仓场对运丁的勒索,随后在仓场之外,又有领运官、押运官,以及沿途催儹、稽查官吏和淮安漕督衙门等一系列的勒索和苛征。
漕粮加于人民的全部负担,是无法精确统计的。但是,国家“岁漕江南四百万石,而江南则岁出一千四百万石”,“民间有四石之费,国家始有一石之用”,这在当时是众口一辞的。应该说,这还是保守的估计。
其次,赋税的加派,不仅直接加重人民的负担,而且必然要影响整个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。它的最终结果,不仅恶化人民生活,而且恶化整个国民经济。盐税之于流通过程,矿税之于生产过程,是典型的事例。
清王朝的盐税,绝大部分是在包卖的基础上的课税。全国有两淮、长芦、山东、河东、两浙、福建、广东、广西、四川、云南十大产盐区。每一产区有一定的行销范围,各销盐口岸,有一定的销盐数额,而销盐商人,也有一定的专卖权利,彼此不得逾越侵夺。盐课按引计算,每引盐斤,随地区和时间而不同,以三百斤至四百斤为最多。全国销盐额,在乾隆、嘉庆年间,达到六百四十万引左右,估计在二十亿斤以上。额收正课五百五、六十万两,每斤正课为三厘左右,和盐的场价,大体相等。
占全国盐税三分之一的两淮盐课,到了嘉庆未道光初年,销盐一百六十八万多引,应征额课一百八十万两,叫做“正款”。它只是“正课”中的一项。除了“正款”以外,还有报解织造、铜斤、河饷以及其它杂款,共三十七万两,也属于“正课”之列。这样,“正课”就扩大为二百一十七万两。在“额定正课”之外,还有所谓“额定杂课”。其中多数是由陋规改成的正项,它包括内务府充公的节省银、各衙门充公的盐规以及办贡、办公俸饷、缉私水脚等项,合计达三百六十四万两,再加上陈欠带征九十万两,共计四百五十四万两,已两倍于“额定正课”。
额定正课、额定杂课以及陈欠带征,都是额课以内的款项,是属于所谓国家应征的“科则”。根据上面的统计,它一共是六百七十一万两。在此之外,还有大量的不属于应征科则的浮费和课税以外的所谓“窝价”,这是无法精确计算的。
在不属于应征科则的浮费中,有所谓扬州的公费和汉口的岸费。前者是维持扬州盐务衙门的各项浮支,额定摊派七十万两,实际上多至八九十万乃至百余万两。后者是维持汉口分销淮盐当事各衙门的浮费,原定每引带征六钱,实际上递加至八钱乃至一两四钱不等,总数也达到一百数十万两。
至于盐引的窝价,指的是领取包卖凭证的费用。商人请引行盐,必以窝单为凭,从而盐商除了按引纳税以外,还得花钱领窝。窝价名义上每引纳银一两,实际上每引值银自二两递加至三两不等,因此,“一单之价,倍于正课”。即令按每引一两计算,两淮行盐年达一百六十八万多引,窝价一项也就在一百六十八万两以上。
以上三项,只是主要的额外征摊,至于零星的浮费,是不胜枚举的。嘉庆十一年(一八○六)编纂的《两淮盐法志》中,正纲课目以外的各种加丁、加斤、养廉、饭食等杂项浮费,竟达九十二种之多。
不论是额定正课、额定杂课或者额外浮费,所有这些开支,最后全部转嫁到食盐消费者的身上。广大 ?